成都吉高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吉高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睿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725执1008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吉高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西安南路**金坐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小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睿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达,住达州市西外新金兰小区**6-4div>
法定代表人:陈学明。
申请执行人成都吉高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睿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7民终9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四次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证券交易、无车辆等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睿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四川睿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同时,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熊可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