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吉高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吉高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云龙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5民初12935号
原告:成都吉高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5号1栋1单元17楼4、5、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云龙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锣锅巷12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吉高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云龙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成都吉高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成都吉高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四川省云龙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为1390元由成都吉高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