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3民初375号
原告:成都吉高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安路63号金座大厦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去弥牟镇上街1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被告:成都居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青白江区大弯镇安居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吉高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人民政府、成都居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成都吉高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吉高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吉高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8元,由原告成都吉高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路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