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91民初664号
原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马家店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徐州**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缴纳案件受理费,请法院依法处理。故依法应按原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 龙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