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执1739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9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执行人:***,女,198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申请执行人徐州**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391民初31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截止至2022年8月10日,***、***确认尚欠徐州**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编号为“MSFL-2021-07-0589-H-001-HX”的《融资租赁合同》的代垫款及回购款本金408601.95元。二、***、***于2022年8月起至2023年6月止,每月15日前向徐州**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36000元,余款12601.95元于2023年7月15日前支付给徐州**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三、如若***、***有任一期未按照上述约定足额还款,徐州**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可就尚未履行的全部案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可要求***、***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全部未还款项的15%)。诉讼费减半收取为3714.5元,由***、***承担。因***、***未履行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经徐州**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州**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徐州**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391民初31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