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执1822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2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徐州**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391民初2545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内容为:截止至2022年5月27日,***确认欠徐州**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融资租赁租金本金1227977.81元。***于2022年7月27日前还款200000元;自2022年8月起至2023年1月止,每月30日前还款150000元;于2023年2月28日前还款127977.81元;如若***未按上述还款协议足额给付,徐州**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可就尚未履行的全部案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可要求***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未付款项的10%);***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减半收取为7926元,由***承担。因***、***未履行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经徐州**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州**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徐州**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391民初25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