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徐州某某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10426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1551229661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08月13日出生,住武汉市青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州**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4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1日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执行。 2022年9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2年9月2日、2022年11月6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工商、证券、网络资金、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2年11月27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585.72元、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902.61元,扣除执行费57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10431.33元,案款已发放完毕。于2022年9月2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2年9月3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麓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11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1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3481元,已执行到位10431.33元,尚有43049.6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尧 航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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