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大丰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大丰志高磁性材料废料再生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982民初4652号
原告:大丰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西康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秦序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俐,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丰志高磁性材料废料再生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草庙镇川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兹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大丰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大丰志高磁性材料废料再生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大丰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丰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丰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0元,减半收取计2320元,由原告大丰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韦翔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殷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