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民初3488号
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超市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74165693G。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广大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寿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90627192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默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羊口镇羊临路以西东海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86313488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女,196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与被告***、***、***、山东广大铁塔有限公司、山东默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且表明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