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执异121号
申请人:中平民间借贷资本管理(济南)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街道中心大街****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RL3YC4K。
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负责人:李数光,委派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住所地:**市银海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865697150Q。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东宝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市东环路与洛富街交叉路口北信用代码:913707837797167658。
被执行人:山东东**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市羊口临港工业园羊田路以东中新路以北信用代码:91370783556736128D。
被执行人:东营市东宝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汾河路**信用代码:91370502727563744K。
被执行人:山东默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市羊口镇羊临路以西东海路以北代码:913707838631348806。
被执行人:**市泰丰汽车底盘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市留**政府驻地代码:913707837317325127。
被执行人:***,男,195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女,196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女,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与被执行人山东东宝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宝公司)、山东东**管有限公司、东营市东宝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默锐科技有限公司、**市泰丰汽车底盘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平民间借贷资本管理(济南)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平中心)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清单、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2018年4月23日,本院作出的(2018)鲁0783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山东东宝钢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借款本息23716455.14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1月28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合同履行之日);
二、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依法处置后的所得价款在最高担保债权额本金1074240元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山东东**管有限公司、东营市东宝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市泰丰汽车底盘制造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山东东宝钢管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山东默锐科技有限公司在最高额保证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合同履行之日)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山东东宝钢管有限公司追偿。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8)鲁0783执2557号。
2020年2月25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以下简称中行省分行)与**和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协议约定:中行省分行将《标的债权明细》所载明的全部债权本金、利息,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等所有从权利,一并转让**公司,双方对权利转移日、转让价格、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标的债权明细清单中包括本案中国银行对东宝公司的该笔债权(以下称该债权),2020年5月26日,双方在山东法制报发布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020年3月31日,**公司与中平中心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公司《标的债权明细表》所列标的债权的所有权利转让给中平中心,双方对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所附标的债权明细表中包括该债权。2020年6月2日,双方在山东法制报发布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020年12月8日,中国银行出具关于对东宝公司债权转让及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确认函,主要内容为:中行省分行与**公司签订了的债权转让合同,该债权转让给**公司,并刊登了转让公告,对上述债权转让行为予以确认,同意该案变更申请执行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清单、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中国银行的确认函及相关法律文书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中行省分行与**公司、**公司与中平中心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行省分行将(2018)鲁0783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公司,**公司又转让给中平中心,现中平中心申请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中平民间借贷资本管理(济南)中心(有限合伙)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