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开碧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276号
原告:北京开碧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鑫兆佳园15号楼10层1103。
法定代表人:杨淑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利科,北京市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杏花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李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博通,女,1989年10月7日出生,朝鲜族,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开碧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委托人民调解员王保调解,原告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开碧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开碧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贾会颖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