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与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京04民初725号

原告: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八一北街1098号。

负责人:倪铁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敏荣,湖北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斌,湖北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杏花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 李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黎照,浙江阳光时代(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浙江阳光时代(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绿色生态文化中心)与被告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立雅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于2020年8月28日公告了案件受理情况,并于2020年8月21日书面告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房山区生态环境局。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绿色生态文化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威立雅公司停止超标排放废水、废气等损害环境公益的违法行为;2、判令威立雅公司赔礼道歉,对其损害环境公益的行为在全国主流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3、判令威立雅公司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废水、废气等有害物对环境公益的危害风险;4、判令威立雅公司赔偿环境受到的损失以及环境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以评估确定的数额为准);5、判令威立雅公司承担本案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绿色生态文化中心为诉讼支出的差旅费等费用(以确定的数额为准)6、判令威立雅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经绿色生态文化中心调查,早在2012年,威立雅公司就因未按危险废物规定,对实验室产生的废液单独收集处置即排入下水管道的行为,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作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的排污单位,2015年环保部门责令威立雅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之前完成公司西区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并完成设备验收。2016年7月,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威立雅公司废水总排口排放的废水取样检测,CODcr浓度超标、氨氮排放浓度也超过了《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公司西区污水处理厂曝气池泡沫溢出的1吨污水直接排放至厂区西侧墙外低洼地内。2017年2月,威立雅公司牛口峪污水总排口正在排放废水,配套使用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经对总排放口正在排放的废水取样检测显示:粪大肠菌群排放浓度、悬浮物均超过了《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关于排入地表水体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环保部门遂责令威立雅公司立即停止超排水污染物,并限期一个月改正违法行为。时隔两年,威立雅公司又因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于2019年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91万元。

对于威立雅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等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绿色生态文化中心是在民政部门注册成立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依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一条至第五条规定,具有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绿色生态文化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

威立雅公司辩称,关于绿色生态文化中心对威立雅公司所提出的监督和整改要求,威立雅公司予以充分理解和尊重。威立雅公司并无实施起诉状所述行为的主观恶意,客观上也未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威立雅公司已经在第一时间对相关行为进行了有效整改并及时消除了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相关整改行为和整改结果也得到了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

作为一家中外合资的专业环境服务企业,威立雅公司一贯重视企业环境管理和环保社会责任的承担,尤其关注工业污水处理过程中的水污染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2015年,威立雅公司主动投资约1.1亿元对工业污水处理工艺进行提标改造,并建设北京市房山区牛口峪湿地公园。威立雅公司将深度处理达标的出水作为主要水源引入公园,改善湿地原本水质,成功吸引了许多珍稀鸟类到公园栖息,进一步改善了当地整体的生态环境。牛口峪湿地公园免费向公众开放,并已经成为北京市生态教育典型基地。

此外,威立雅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在2018年至2019年投资约7500万元建设VOCs(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进一步提升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水平。上述设施的年运行费用达到上千万元,可见威立雅公司主动提升企业环境管理的决心,以及为北京雾霾和臭氧污染治理作出的贡献。今后,威立雅公司将更加积极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威立雅公司承诺将更加积极地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在按照现有规划管理和维护牛口峪湿地公园的基础上,在湿地公园西侧10万平方米区域内建立自然保育基地,尽可能提升该区域生态服务功能,改善动植物生境,丰富区域生物多样性。同时,威立雅公司承诺将继续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为实现北京的绿水青山做出贡献。

原告绿色生态文化中心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威立雅公司的注册登记信息,证明:威立雅公司主体明确;2.原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2012年2月8日作出的京环保监察罚字〔2011〕2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威立雅公司将实验室化验产生的废液排入下水管道,未按照危险废物有关规定进行单独收集和安全处置;3.原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房环保责字[2015]2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证明:原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责令威立雅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之前完成西区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并完成设备验收;4.原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房环保责字[2016]26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证明:威立雅公司废水总排口排放的废水CODcr、氨氮排放浓度超标;5. 原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房环保责字[2016]26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证明:2016年7月,威立雅公司西区污水处理厂曝气池泡沫溢出形成污水后直接排放至厂西侧墙外低洼地内,排放形成的污水约1吨;6. 原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的房环保责字[2017]6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证明:威立雅公司牛口峪总排口粪大肠菌群、悬浮物浓度超标;7.北京市房山区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的房环保罚字[2019]7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威立雅公司牛口峪污水处理设施废气苯超标;8.北京市房山区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的房环保罚字[2018]9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威立雅公司存在超标排放废水、废气等环境侵权行为,对环境公益造成了损害,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威立雅公司为反驳原告绿色生态文化中心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证明威立雅公司作为污水处理企业,始终致力于生态环境保护,2015年投资1.21亿元对污水处理工艺提升改造,利用深度处理后的废水建设牛口峪湿地公园,改善当地生态环境,吸引珍惜鸟类栖息,成为北京市生态教育基地;2018年至2019年响应国家号召,投资7500万元治理VOCS,VOCS处理系统年运行费用上千万元,为北京治理雾霾和臭氧污染做出贡献。1-1.《地区重点企业巡礼——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威立雅公司的业务类型;1-2.《燕山石化15年回用污水7452万吨,相当于37个昆明湖》,证明:威立雅公司积极秉承绿水青山的环保理念,回用污水,节约水资源,2015年投资1.21亿元对污水处理工艺提升改造,极大地改善了出水水质,得到了房山区生态环境局的大力肯定;1-3.《直击!燕山石化污水池“变身”鸟的天堂!》,1-4.《北京牛口峪水库变身湿地公园引来“鸟中大熊猫”》,1-5.《牛口峪湿地公园免费开放!》,以上三份证据证明:威立雅公司实现生态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投资1645.75万元建设牛口峪湿地公园,不仅二次净化了出水水质,为野生动植物们提供了良好的生态系统,并且免费向公众开放,成为了当地百姓接近自然、观鸟的好去处。威立雅公司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生物多样性监测和调查,更加科学地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1-6.《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到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走访调研》,证明:威立雅公司对房山区生态环境建设做出的贡献得到了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认可;1-7.《牛口峪湿地公园成为北京市生态环境教育基地》,1-8.《牛口峪湿地公园,景色宜人美如画!》,1-9.北京市科普基地,1-10.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资源单位,1-11.北京市生态环境教育基地,1-12.国家摄影网北京市卉鸟摄友俱乐部——房山牛口峪翠鸟摄影基地,1-13.《劳动午报》《工会博览》通讯员(摄影)俱乐部活动基地,以上证据证明:威立雅公司的环境治理成功经验被国内外多家媒体大力报道,且获得北京市科普基地、北京市生态环境教育基地以及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资源单位等荣誉。第二组证据证明:2012年1月,威立雅公司将实验室废液排入下水管道,通过自身的污水处理系统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未对环境造成任何损害,且已整改完毕。2-1.《行政处罚决定书》(房环保罚字[2011]279号),证明:威立雅公司将实验室废液排入下水管道,仅违反了有关危险废物单独收集处理的行政管理制度,而且实验室废液通过威立雅公司自有的污水处理系统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未直接排入外环境,未对环境造成任何损害。第三组证据证明:2015年威立雅公司因一个废水排放口未完成在线监测设备的验收受到行政处罚,但未对环境造成任何损害,且已整改完毕。3-1.《行政处罚决定书》(房环保罚字[2015]101号),证明:威立雅公司当时仅违反有关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和验收的行政管理规定,但未对环境造成任何损害;3-2.《水污染源申请合格性检查资料》之封面和第1页、第2页,证明: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于2015年5月全面竣工,已整改完毕,未造成任何环境损害。第四组证据证明:2018年8月24日,房山区环境保护局监测当天威立雅公司的自行监测结果显示非甲烷总烃浓度从未超标。4-1《2018年8月24日非甲烷总烃自行监测结果》,证明:房山区环境保护局监测当天威立雅公司的自行监测结果显示非甲烷总烃浓度从未超标。第五组证据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房环保罚字[2019]704号)显示的苯超标问题已投资9万元整改达标,且此次超标倍数小、环境损害也很小。5-1.《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19版),证明:2019年6月26日,北京市房山区生态环境局监督性监测,发现一个排气筒苯的排放浓度(1.48mg/m3)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1.0mg/m3),超标约0.48倍,属于《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19版)规定的情节最轻的超标排放行为,环境损害也相应是最小的。第六组证据证明:实验室废液并未被排入外环境,而是被排入威立雅公司自身污水收集和污水处理系统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并未对环境造成任何实质损害,且威立雅公司随后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范处理实验室废液,相关行为已经整改完毕。6-1.实验室废液外部处置联单和称重单(2012年),6-2.实验室废液收集和处置过程的视频,以上证据证明:威立雅公司遵照《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要求和有关管理规范,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委外合法处置实验室废液,《行政处罚决定书》(房环保监察罚字[2011]279号)所述违规行为已经整改完毕;6-3. 《行政处罚决定书》(房环保监察罚字[2011]279号),证明:当时实验室化验废液仅排入威立雅公司下水管道,并未排入外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述行为未对外环境造成损害,威立雅公司违规情节十分轻微;6-4威立雅公司营业执照、厂区布置图、实验室排污水流程示意图,证明:威立雅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生活和工业污水处理的环境服务企业,实验室所在质量技术检验中心(办公楼)位于威立雅公司厂界内,实验室废液并未排入外环境,而是经由实验室下水管道排入厂区内部管线,并最终流入厂区内部污水处理设施,通过科学处理实现达标排放;6-5.《关于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与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之专家咨询意见》(2020.12.08)第一项(第1-2页),证明:专家确认实验室下水管道与威立雅公司污水管线相连,实验室废液经由威立雅公司内部下水管道排入自营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未直接排入外环境,未对环境造成实质损害。第七组证据证明:威立雅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要求于西区水净化车间外排口安装自监测设备,并随后因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实施提标改造工程取消了西区水净化车间外排口,将西区水净化车间排水并入牛口峪排口对外排放。牛口峪总排放口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通过监管部门验收,监管部门可通过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西区水净化车间外排口排水情况,不存在西区水净化车间排水脱离监管的危险。7-1.《燕山石化公司外排水提标改造环境影响报告书》(2015年7月)(第41页、42页),证明:威立雅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完成西区水净化车间外排口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工作;7-2《关于燕山石化公司外排水提标改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房环审[2015]0322号),证明:原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批复同意取消西区水净化车间外排口,西区水净化车间外排水自2015年12月31日起经密闭管线排入牛口峪水净化车间污水处理系统,并最终与牛口峪水净化车间排水混合排入牛口峪水库;7-3.《关于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自动监测设备合格性检查结果的通知》(京房环在线检字[2016]1号),证明:牛口峪总排口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已于2016年初通过原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合格性检查;7-4.《关于燕山石化公司外排水提标改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房环验[2017]0122号)(2017.09.14),证明:外排水提标改造建设项目通过环保验收,西区水净化车间外排水已根据监管部门要求经密闭管线排入牛口峪净化车间污水处理系统,西区水净化车间外排口已取消,只保留牛口峪水净化车间和星城水净化车间2个外排口,且外排水排放满足《北京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标准;威立雅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取消西区水净化车间外排口,将西区水净化车间外排水并入牛口峪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并在牛口峪总排口安装了自动监控装置且该装置已通过监管部门合格性检测,西区水净化车间外排水情况受到监管部门有效监管,不存在脱离监管的风险。第八组证据证明:原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未按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性监测工作,监测结果不能作为认定威立雅公司存在氨氮排放超标违法事实的依据;事实上,原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最终亦未就“氨氮排放超标”向威立雅公司作出原定处罚。且自动监测数据显示,威立雅公司在相关期间内的氨氮排放均符合排放标准,并未对外环境造成损害;相反,威立雅公司外排水水质优于纳污水体水质,对环境构成增益。8-1.《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房环保听通字[2016]1号),证明:原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拟就氨氮超标排放对威立雅公司进行处罚,威立雅公司及时就此申请听证;8-2.《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废水超标排放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房环文[2017]21号),证明:原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就问题向原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请示,原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认可相关监督性监测工作未按法律规定由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执法机构共同开展,监测报告编制人、审核人、签发人未持有合格证;8-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废水超标排放一案有关问题的复函》(京环函[2017]134号),证明:原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确认监督性监测工作应严格依法由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执法机构共同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原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氨氮排放的监督性监测工作,相关监测结果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事实上,原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最终亦未按照原计划就氨氮排放超标问题向威立雅公司作出行政处罚;8-4.《关于房山区环保局责令改正总排口氨氮超标问题的案件整改报告》,证明:威立雅公司主动采取各项措施,加强对总排口氨氮排放的管控,牛口峪总排口自动监测数据显示,2016年6月13日至2016年8月15日期间,总排口氨氮指标均满足排放标准,牛口峪总排口自动监测设备通过监管部门合格性检查,监测数据具有准确性和可靠性,因此,即便存在氨氮排放超标情况,威立雅公司也已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实现氨氮排放达标;8-5.《关于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与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之专家咨询意见》,证明:牛口峪总排口外排水最终排入牛口峪水库,而牛口峪水库由威立雅公司负责管理,因此,即便存在氨氮排放超标的情况,该等排放亦未对外环境造成损害,同时,专家确认,牛口峪外排水水质甚至优于牛口峪水库的水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改善牛口峪水库的水质,威立雅公司不存在损害环境的行为,其通过对污水进行科学处理,对环境形成增益。第九组证据证明:威立雅公司曝气池溢出泡沫量很少,未流入周边水体,且威立雅公司立即对此进行了处理,故泡沫溢出并未对周边环境造成损害,威立雅公司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相关事故再次发生。9-1.《证明》,证明:泡沫溢出地块的所有权人(即: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西庄村民委员会)证明,当时仅有少量泡沫溢出,且立即由威立雅公司清理完毕,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威立雅公司采取围墙加固等预防措施,至今此类事件再未发生;9-2.《关于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与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之专家咨询意见》第二项,证明:经专家现场踏勘确认,曝气池溢出的泡沫量很少,未形成地表径流进入周边水体,威立雅公司及时发现并立即对泡沫覆盖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处理,未对环境形成实质损害。第十组证据证明:原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最终因取样流程存在瑕疵未就牛口峪总排口粪大肠菌群、悬浮物浓度超标作出事实认定,未向威立雅公司作出原定处罚,威立雅公司自检结果显示,当日牛口峪总排口粪大肠菌群、悬浮物浓度并未超标,且根据原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在线监测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显示,此后牛口峪总排口粪大肠菌群、悬浮物浓度均未超标。10-1.《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房环保听通字[2017]1号),证明:原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拟就粪大肠菌群、悬浮物浓度超标对威立雅公司进行处罚,威立雅公司及时申请听证;10-2.《听证报告》,证明:听证会后,原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并未对威立雅公司作出任何行政处罚,根据威立雅公司自行检测,2017年2月10日,牛口峪总排口粪大肠菌群、悬浮物浓度并未超标排放;10-3.威立雅公司2017年2月10日自行采样检测的结果,证明:2017年2月10日,牛口峪总排口粪大肠菌群、悬浮物浓度并未超标;10-4.《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2009),证明:粪大肠菌群检测应遵循严格的采样和检测流程,如果违反采样和检测流程,检测结果有可能会出现严重偏差;10-5.2017年4月和2017年6月的第三方检测结果,证明:威立雅公司自行委托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抽样检测结果显示,相关期间,威立雅公司的粪大肠菌群、悬浮物排放达标;10-6.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开数据表(2017年第2至4季度),证明:原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监测结果显示,2017年第2季度至第4季度,威立雅公司的粪大肠菌群和悬浮物排放均达标;10-7.《关于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与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之专家咨询意见》第四项,证明:专家认可,粪大肠菌群的检测准确度对样品采样环节的防污染以及样品的保持、及时检测要求较高(粪大肠菌群样品长时间存放可能会导致粪大肠菌群大量繁殖,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且目前粪大肠菌群无法通过在线监测系统完成,只能通过手工检测进行;悬浮物在外排水进入牛口峪水库(注:牛口峪总排口接入的纳污水体)水体流速较低的环境中可以很快沉降,不会对环境造成影响,因此,即便悬浮物排放超标,也不会对外环境造成损害;专家确认威立雅公司已通过有效的消毒措施起到预防粪大肠菌群超标的效果,且第三方检测结果均显示排放达标;10-8.施工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证明:威立雅公司主动加强防治措施,投资建设相关设施设备,更好预防粪大肠菌群的效果。第十一组证据证明:西区车间废气处理装置某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排放超标系因RTO处置设备检修期间启用备用处理设备导致,属于偶发状况(期间自测结果显示西区车间VOCS排放达标),并已及时整改,未对环境造成实质损害。威立雅公司并无超标排放主观恶意,为防患于未然,威立雅公司主动加强治理措施,积极投入资金对VOCS处理设施进行扩建,不仅进一步确保其厂区内VOCS治理和排放达标,更形成环境增益。11-1. 《关于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与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之专家咨询意见》第五项,证明:经现场踏勘,专家认定该情况是因RTO处置设备检修,启用备用处理设备时,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出现波动所致,属于偶发状况,并已及时整改;专家经分析进一步认定,偶发状态下排放的污染物量较小,排气筒位于威立雅公司污水处理厂厂区内,未造成职业场所的人员伤害,也未对环境造成实质损害;11-2.《关于RTO炉停车消除尾项的说明》(燕山威立雅环[2018]31号),证明:威立雅公司提前向原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对RTO设备进行检修,以达到更好的VOCS治理效果,并提前说明检修期间将运行设备装置处理VOCS,因此,威立雅公司并无违规排放非甲烷总烃主观恶意,而是主动申请对设备进行检修,以实现更好的处理效果;11-3.西区2018年8月18日至2018年8月27日VOCS检测记录表,证明:威立雅公司当时自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2018年8月18日至2018年8月27日VOCS排放达标,北京市房山区生态环境局采样的污染物排放浓度也按小时计,即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所依据的排放标准仅能证明威立雅公司该废气排放口VOCS在采样时间超标,违法行为轻微;11-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证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指标均指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11-5.便携式VOCS监测仪的采购记录和出厂合格证,证明:2018年8月18日至2018年8月27日,威立雅公司自行检测所使用的仪器经出厂验收合格,其检测结果具有可靠性和准确性;11-6.《西区VOCS治理B计划工程合同》《燕山威立雅西区VOCS B计划扩能增项项目合同》,证明:威立雅公司主动投入资金对VOCS治理设施进行扩建,进一步积极提升VOCS治理水平,反映出威立雅公司自始无违规排放VOCS的主观恶意,同时也表明威立雅公司积极履行环境治理义务,具有环境增益;11-7.《检测报告》(联合智业),证明:威立雅公司委托第三方(联合智业)对VOCS治理B计划处理效果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7月26日期间,VOCS处理B计划排气筒排放达标,因此,未来RTO设备检修期间,威立雅公司应可通过B计划项目工程确保VOCS达标排放,相关超标排放的风险被进一步消除。第十二组证据证明:苯超标排放情节十分轻微,未对外环境造成损害,且威立雅公司已经投入资金对相关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12-1.《关于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与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之专家咨询意见》第六项,证明:经现场踏勘和分析,专家认为,相关苯排放超标属于《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19版)规定的情节最轻的超标排放行为,其释放的污染物排放量极小,且DA002排气筒位于威立雅公司污水处理厂厂区内,未造成职业场所的人员伤害,也未对外环境造成实质损害;12-2,《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19版),证明:对大气超标排放行为最低处以1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而威立雅公司苯超标仅0.48倍,处于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大气排放超标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最低区间,据此,原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对威立雅公司处以11万元罚款,苯超标排放行为的违法情节十分轻微;12-3.《燕山威立雅牛口峪进水格栅VOCS改造项目工程合同》(2019年),证明:威立雅公司于2019年8月进一步投资,将牛口峪进水格栅VOCS处理装置(包括DA002排气筒)从一级处理工艺变为二级处理工艺,提升相关VOCS(包括苯在内)处理装置的处理效果,确保后续苯排放达标,同时实现环境增益;12-4.《排污许可证》(封面、目录、第1至4页、第230页),证明:DA002排气筒是牛口峪进水格栅处废气处理装置排气筒,即为DA002排气筒,相关废气处理装置已经升级,威立雅公司应无需再承担整改责任;12-5.DA002排放口自测报告,证明:威立雅公司抽样检测结果显示,2019年7月8日,牛口峪污水处理设施(DA002)排气筒苯排放达标,整改已经完成;12-6.《检测报告》(2019年9月、2019年11月),12-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以上证据证明:威立雅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北京飞燕石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抽样检测结果显示,2019年9月和2019年11月,牛口峪污水处理设施(DA002)排气筒苯排放均达标,整改工作已经完成,威立雅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具备适当的检测资质,检测结果具有科学性、准确性和公信力。第十三组证据证明:威立雅公司对废物的处理符合规定。13-1.北京生态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13-2.北京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上证据证明:威立雅公司委托的废水处理机构具有营业资质,是符合处置规定的;13-3.《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证明:威立雅公司对废物(含危险废物)的处理是符合管理制度的。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对本案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均予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威立雅公司为在北京市房山区从事污水处理,生产化工原料,生产循环水、除盐水、冷冻水、工艺水、冷却水、饮用水,再生水销售等业务的企业。原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2012年2月8日作出京环保监察罚字〔2011〕2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认定威立雅公司将实验室化验产生的废液排入下水管道,未按照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进行单独收集和安全处置的基础上,对威立雅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2月6日作出房环保责字[2015]2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威立雅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之前完成西区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并完成设备验收。原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房环保责字[2016]26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在认定威立雅公司氨氮排放浓度超过了《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一级B限值1.5mg/L的基础上,责令威立雅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原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房环保责字[2016]26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在认定威立雅公司西区污水处理厂曝气池泡沫溢出形成污水后直接排放至厂西侧墙外低洼地内,排放形成的污水约1吨的基础上,责令威立雅公司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期于2016年7月20日前消除污染。原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房环保责字[2017]6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在认定威立雅公司牛口峪污水总排口超标排放废水的基础上,责令威立雅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限期于2017年3月22日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北京市房山区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房环保罚字[2019]7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认定威立雅公司废气苯排放1.48mg/m3,超过了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排放限值中DA001排气筒废气苯的浓度1.48 mg/m3的基础上,对威立雅公司作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北京市房山区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房环保罚字[2018]9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认定威立雅公司西区车间一污废气处理装置-排气筒非甲烷总烃528 mg/m3,超过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表3生产工艺废气及其他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非甲烷总烃二时段排放限值50mg/m3的基础上,对威立雅公司处以罚款80万元行政处罚。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燕山办事处于2020年12月6日在北京市房山区就绿色生态文化中心诉威立雅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相关问题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北京市房山区生态环境局派员列席会议。与会专家根据法律法规、环境标准、技术规范以及从业经验,基于威立雅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结合现场踏勘情况,就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行为是否造成环境损害等专门性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形成专家意见:1.威立雅公司实验室所在的质量技术监督中心办公楼位于污水处理厂厂界内,办公楼排放的污水排入厂区内部下水管道,并进入厂区内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未直接排入外环境,未造成实质损害。2.曝气池周围的厂区场地全部水泥硬化,曝气池溢出的泡沫量很少,未形成地表径流进入周边水体;同时,威立雅公司及时发现并立即对泡沫覆盖范围内的土壤进行处理,未形成对环境的实质损害。3.威立雅公司提标改造建设项目竣工后,外排水水质实现了稳定达标;同时,出水水质好于现状纳污水体水质,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纳污水体环境。4.悬浮物在外排水进入牛口峪水库这类水体流速较低的环境中可以很快沉降,并不会对环境造成影响;粪大肠菌群通过恰当的消毒措施可以得到有效的治理,威立雅公司通过有效的消毒措施,起到了预防效果,第三方检测结果均达标。5.威立雅公司非甲烷总烃自测浓度超标是因RTO处置设备检修、启用备用处理设备时,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出现波动所致,属于偶发状况,并已及时整改;偶发状态下排放的污染物量较小,排气筒位于威立雅公司污水处理厂厂区内,未造成职业场所的人员伤害,也未对外环境造成实质损害。6.牛口峪DA002排放口释放的污染物排放量极小,排气筒位于威立雅公司污水处理厂厂区内,未造成职业场所的人员伤害,也未对外环境造成实质损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停止超标排放废水、废气等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并已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上述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二、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将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积极保护生态环境。

三、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按照现有规划管理维护北京市房山区牛口峪湿地公园的基础上,在牛口峪湿地公园西侧10万平方米区域建立自然保育区,并在牛口峪湿地公园悬挂标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公益教育基地”字样的标牌,在牛口峪湿地公园的展厅或其他位置标明该基地系由人民法院调解建立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基地,同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承诺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上述行为。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自2021年起每年向自然保育区投入运营管理费30万元,连续投入3年。

四、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年内,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及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书面报告牛口峪湿地公园的运营管理情况。

五、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支付律师费10万元。

六、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将调解协议内容书面告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对调解协议内容未提出不同意见。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及参与权,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至2021年3月27日在人民法院公告网对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军
审  判  员   梅 宇
审  判  员   郝文婷
人 民 陪 审 员   范秀新
人 民 陪 审 员   冯建秋
人 民 陪 审 员   侯 伟
人 民 陪 审 员   高 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马志文
书  记  员   白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