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6661号 原告:***,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杏花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苏银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 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