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执1929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成仲案字第1045号仲裁裁决,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华誉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广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标的额66557.11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执行标的额属于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仲裁委员会(2018)成仲案字第1045号仲裁裁决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行。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和卷宗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加红
审判员 戴 伟
审判员 姚力引
书记员 姜開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