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汇豪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执异567号
案外人:苏琳钰,女,199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0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四川汇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79号2栋2楼203。
法定代表人:涂卫。
被执行人:四川广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1号。
法定代表人:向书年。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汇豪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广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1)川0104执6841号】,案外人苏琳钰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在异议的审查过程中,案外人苏琳钰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苏琳钰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苏琳钰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柒
审判员  鲁通
审判员  刘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