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汇豪置业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执576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汇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居寺南街203号东润理想居2-3-3-20号。
法定代表人:涂卫。
被执行人:***,女,1966年0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四川广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
法定代表人:向书年。
本院在执行四川汇豪置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广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2021年2月2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民申73号民事裁定,对本案予以提级再审,再审期间应中止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驳回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四川汇豪置业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四川广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鲁 通
审判员 张 海
审判员 王雪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正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