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旭欣建筑有限公司

武汉昊华中建环保有限公司与武汉旭欣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7民初3027号
原告:武汉昊华中建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白玉山街星火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761206679Q。
法定代表人:李明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学科,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旭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潘塘街紫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07165052U。
法定代表人:何旭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昊华中建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旭欣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武汉昊华中建环保有限公司于同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昊华中建环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昊华中建环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计1,040元,由原告武汉昊华中建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程术杰
人民陪审员  张 鑫
人民陪审员  宋启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卫星
书记员喻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