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旭欣建筑有限公司

*森林、武汉旭欣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17执8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森林,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执行人:武汉旭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潘塘街紫荆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07165052U。
法定代表人:何旭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森林与被执行人武汉旭欣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武汉旭欣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旭欣建筑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森林款项合计1519648.2元,承担执行费17596元,但被执行人武汉旭欣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武汉旭欣建筑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遂强制执行并发还给申请人,在工商、证券、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武汉旭欣建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森林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武汉旭欣建筑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为督促被执行人武汉旭欣建筑有限公司积极履行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武汉旭欣建筑有限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双春
审判员  林友乐
审判员  陈正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龚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