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旭欣建筑有限公司

武汉昊华中建环保有限公司与武汉旭欣建筑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7民初747号
原告:***华中建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白玉山街星火村。
法定代表人:李明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学科,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潘塘街紫荆路**。
法定代表人:何旭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波,湖北仁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原告***华中建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有限公司、**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华中建环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华中建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程术杰
人民陪审员  黄吉林
人民陪审员  程志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闫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