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民抗13号
抗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建筑有限公司(**汉市新洲区第十二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潘塘镇街。
法定代表人:何旭辉,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武汉市钢冶欣程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厂前武钢**门。
法定代表人:汤志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武钢检修工程公司石山工贸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厂前环厂西路。
法定代表人:徐文钢,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周宗和,男,195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电分公司(**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修建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厂前环厂西路。
负责人:张青,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武汉市钢冶欣程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钢检修工程公司石山工贸部、周宗和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电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鄂检民(行)复查[2019]4200000001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审判长 刘 畅
审判员 余 喆
审判员 陈艳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张**
书记员左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