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7民初2103号
原告:武汉旭欣建筑有限公司(原武汉市新洲区第十二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潘塘镇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4年11月28日出生,该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武钢绿色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名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修建公司),住所地青山区冶金大道122号。
法定代表人:张先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钢冶欣程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厂前武钢4号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超,湖北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钢检修工程公司石山工贸部,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厂前环厂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5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武汉旭欣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武钢绿色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钢冶欣程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钢检修工程石山工贸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旭欣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828元,由原告武汉旭欣建筑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长施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馨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