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财保142号 申请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街平安铺村二干道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7817199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佳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市武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五通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30028187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市武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申请人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35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以其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武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以下财产,以人民币3500000.00元为限: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XX支行2007××××0059账户的存款。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梅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