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执419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精武人家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武汉市武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精武人家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9)***字第000003317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市武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武汉精武人家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黄陂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委员会(2019)***字第000003317号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由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淑红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浩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