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酒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704执105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伟。 被执行人湖***酒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劲均。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酒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8)鄂0704民初30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7月28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酒业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酒业实业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0704民初3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章 冲 审判员 : 徐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 谈 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