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执507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6民初32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账户已冻结,余额均为零),名下无不动产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上述查询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 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故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鄂0116民初32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 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2022)鄂0116民初32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何 祎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吴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