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16执1556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盛华时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荣胜明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116民初2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盛华时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5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荣胜明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武汉盛华时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荣胜明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武汉荣胜明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武汉荣胜明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查,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武汉荣胜明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被执行人武汉荣胜明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查询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武汉盛华时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武汉盛华时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鄂0116民初26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文
审判员 陈大进
审判员 郑绪刚
书记员 刘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