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民辖终3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5年5月8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4月20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审被告:陈明,男,汉族,1986年8月24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审被告:武汉荣胜明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百锦街38号。
法定代表人:陈子凌。
原审被告:武汉市山冬能源环保建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车站西路。
法定代表人:汪仑。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明、武汉荣胜明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胜建设公司)、武汉市山冬能源环保建设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冬能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6民初2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称,黄陂区人民法院的裁定没有法律依据,本案案由应为劳动报酬纠纷,而不是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本案被上诉人也是以劳动报酬未付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应当以本案的实际案由确定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应为唯一被告,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陈明、荣胜建设公司、山冬能源公司未提交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一审法院诉称,“龙潭名居”建设工程项目位于黄陂区前川街龙潭南路,该项目的建设开发单位(发包人)是山冬能源公司,总承包人是荣胜建设公司。***以荣胜建设公司总包负责人身份承包“龙潭名居”工程项目,陈明系荣胜建设公司股东之一。荣胜建设公司及***与***达成《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协议》,约定由***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分包龙潭名居1#、2#楼的部分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陈明、荣胜建设公司未付清工程款,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明、荣胜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山冬能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上述主张符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故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位于武汉市黄陂区辖区范围,故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在纠纷发生后,向该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钢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黄旭慧
书记员黄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