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91民初719号
原告:***,男,196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
被告: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红卫路滨宛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语港旺府**。
负责人:***。
上列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明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胜明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春园北路光彩高新工业园****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负责人:**。
被告:湖北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春园北路光彩高新工业园******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襄***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桐树店村。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环公司)、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以下简称银环襄阳分公司)、***胜明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公司)、***胜明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志襄阳分公司)、湖北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公司)、襄***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银环公司、银环襄阳分公司、***志公司、***志襄阳分公司、向***公司、彩诚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对银环公司、银环襄阳分公司、***志公司、***志襄阳分公司、向***公司、彩诚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胜明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胜明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湖北向***置业有限公司、襄***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亢建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