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荣胜明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胜明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6执3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四坦路1-11-3号,公民身份号码 420111195601013110。 被执行人***胜明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街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胜明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116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1月9日,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胜明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胜明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胜明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同时纳入失信名单。经查,被执行人***胜明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除少量银行存款已冻结外,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胜明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2020年7月7日,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0116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胜明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2019)鄂0116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吴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