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72财保4号
申请人:招商局重工(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姚汝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骏,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光,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正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瑞喜。
申请人招商局重工(江苏)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限制被申请人正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船舶“正力1”轮(zhengli1)、“正力拖1”轮(zhenglituo1)和“正力18000”轮(zhengli18000)进行处分、转让、抵押、赠予等行为;2.冻结被申请人正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在中船黄埔正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深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和广东顺一海上风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上述船舶和股权担保的债权金额为1.2亿元(人民币,下同);3.责令被申请人提供相当于1.2亿元的有效可靠的担保。申请人以其与保险人签订诉讼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招商局重工(江苏)有限公司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限制被申请人正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正力1”轮(zhengli1)、“正力拖1”轮(zhenglituo1)和“正力18000”轮(zhengli18000)办理船舶转让、抵押、赠予等处分手续;
三、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正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在中船黄埔正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深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和广东顺一海上风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
四、责令被申请人正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1.2亿元的担保;
五、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田兴玉
审判员 陈水柱
审判员 林 静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程倩如
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二十七条海事法院裁定对船舶实施保全后,经海事请求人同意,可以采取限制船舶处分或者抵押等方式允许该船舶继续营运。
第二十八条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舶的期限为三十日。
海事请求人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及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申请扣押船舶的,扣押船舶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