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03民初2827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山海关支行,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关。
法定代表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国仲,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辉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招商局重工(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
被告:***,女,1975年1月13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山海关支行与被告秦皇岛市辉腾商贸有限公司、招商局重工(江苏)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山海关支行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山海关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88元,减半收取计5144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