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重工(江苏)有限公司

上海中车汉格船舶与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招商局重工(江苏)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72证保10号
请求人:上海中车汉格船舶与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东路121号616室。
法定代表人:江奕,总经理。
被请求人:招商局重工(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滨江街道新安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请求人:招商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ChinaMerchantsIndustryHoldingsCompanyLimited),住所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青衣岛西草湾路1-7号4楼(No.1-7SaiTsoWanRoad,TsingYiIsland,NewTerritoties,HongKong)。
请求人上海中车汉格船舶与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CMHI-160-1自航自升式作业平台所涉建造合同予以提取、复制。请求人提供了100万元人民币的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上海中车汉格船舶与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海事证据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请求人上海中车汉格船舶与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
二、对CMHI-160-1自航自升式作业平台所涉建造合同予以提取、复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昊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