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重工(江苏)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招商局重工(江苏)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4民初717号
原告:***,男,1952年2月4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
原告陆新,男,1979年10月10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
原告***,女,1929年12月27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燕,上海观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13日生,汉族,如皋市人,住如皋市。
被告:招商局重工(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滨江街道新安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益寿南路245号。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新、***与被告***、招商局重工(江苏)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新、***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陆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4元,由原告***、陆新、***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