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沃得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8319号
申请人:江阴沃得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93313586A,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人民路95号。
法定代表人:谢仕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70471W,住所地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海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坚。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阴沃得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沃得机械有限公司于起诉的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阴沃得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夏明丰
人民陪审员  何云华
人民陪审员  宋亚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