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7099号
原告: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海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李宗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山东英拓(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光,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海,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招 娜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陈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