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某某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申15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70471W,住所地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海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绍祥,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无锡**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518122954,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1幢502室。
法定代表人:谢仕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承洪良,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宁,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再审申请人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无锡**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8)苏0281民初8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过坚列
审判员  李海林
审判员  申富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