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81执2699号
申请执行人: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70471W,住所地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海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无锡**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518122954,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1幢50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2民再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以上事实,有申请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述,故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吉 祥
审判员 沈汉坤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