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实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船舶专用物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72民初182号
原告:上海上实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18号30楼30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轶伦,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无锡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吴桥东路96、97号。
被告: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海大街17号。
原告上海上实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专用物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查,本案与(2023)沪72民初181号案件当事人相同,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且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故本案可与该案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沪72民初181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朱 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琼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