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青山北湖铁路修建有限公司

武汉市青山北湖铁路修建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终110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青山北湖铁路修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钢厂前运输部炼钢工区内。
法定代表人:刘庆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爱琴,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斌,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侠妹,湖北瑞竹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诉人武汉市青山北湖铁路修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7民初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市青山北湖铁路修建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武汉市青山北湖铁路修建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市青山北湖铁路修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武汉市青山北湖铁路修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鹏
审判员 吴建铭
审判员 陈蔚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徐卓威
书记员徐卓威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