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青山北湖铁路修建有限公司

***、武汉市青山北湖铁路修建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终18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原告):***,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律学,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进,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被告):武汉市青山北湖铁路修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钢厂前运输部炼钢工区内。
法定代表人:刘庆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爱琴,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斌,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武汉北湖中天协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青化路武钢北湖农场内。
法定代表人:向直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斌,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武汉市青山北湖铁路修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湖铁修公司)及原审被告武汉北湖中天协力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湖中天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7民初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海波
审判员  陶 歆
审判员  陈 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廖正国
书记员徐梦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