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自来水有限公司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自来水有限公司与烟台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02民初12780号
原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山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胜利路66号胜利大厦7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立案。
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自来水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2日以受疫情影响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自来水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止诉讼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潘洁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