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7民终1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金长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环岛路商业街88号。
法定代表人:张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竞、李婷,湖北和开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申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梁子湖区梁子镇长岭街(东湖大道)138号。
法定代表人:汪春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军,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武汉金长江建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湖北申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20)鄂0704民初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金长江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汉金长江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
准许上诉人武汉金长江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474元,减半收取9237元,由上诉人武汉金长江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志伸审判员缪冬琴审判员项萌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 林 立 书 记 员 周 军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