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7623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大润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办事处沂河路6号1号楼101六楼A603-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TJ1G66F。
法定代表人:胡尊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虢尚德,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新城十二路湖北现代五金机电城综合楼五楼5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41429269E。
法定代表人:余生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友发钢管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大道38号1区3-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MA4KNYHQ15。
法定代表人:林三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引绪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九州镇南务村南口路东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MA09YCN85C。
法定代表人:王卉,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大润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湖北友发钢管销售有限公司、河北引绪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山东大润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湖北友发钢管销售有限公司、河北引绪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湖北友发钢管销售有限公司、河北引绪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5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大润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付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