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奇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荆门市广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奇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804执781号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广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
法定代表人:黄化蓉,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武汉奇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新城十二路北现代五金机电城。
法定代表人:余生才,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广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奇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广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08民终9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钱家圣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云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