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奇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市大班瑞致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奇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常盛源劳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103民初159号
原告:武汉市大班瑞致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39号凯盟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刘智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城楠,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娇,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奇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新城十二路湖北现代五金机电城综合楼五楼515室(1)。
法定代表人:余生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显峰,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生,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常盛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8幢17层5号房。
法定代表人:周培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良,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冠寓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易家街8号1-4楼1-5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李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弋、张海涛,上海建维(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原告武汉市大班瑞致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班公司”)与被告武汉奇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盛公司”)、武汉常盛源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盛源公司”)、湖北凯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天公司”)、武汉冠寓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寓公司”)、***、第三人武汉思维同创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大班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凯天公司、第三人思维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经被告常盛源公司申请追加***为被告,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全城楠,被告奇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显峰、周福生,被告常盛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良,被告冠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弋、张海涛,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班公司向本院提出了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奇盛公司、常盛源公司、冠寓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大班公司装修损失300000元、营业损失1653792元即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奇盛公司、常盛源公司、冠寓公司、***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5日12时许,本公司经营场地大面积遭遇大水灌溉,半数面积以上装修因泡水而损坏。究其原因是冠寓公司将本公司经营场地楼栋的消防工程项目发包给奇盛公司,而奇盛工公司在施工时致消防水管破损,且施工人员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一、二楼层遭受大水灌溉数十分钟。奇盛公司既不愿意直接赔偿也不愿意自行维修,无奈之下,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本公司只能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局部装修,将损失降至最小。受损区域装修完毕后于2019年7月31日正式就受损区域恢复营业。因协商未果,故诉讼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奇盛公司辩称,常盛源公司系本案实际施工方,涉案工程不属于奇盛公司施工合同范围,其不是本案实际施工方,也没有实际施工,没有实际对大班公司侵权,大班公司请求奇盛公司赔偿没有依据。大班公司门店因新华路道路施工无法正常营业,是大班公司停业的客观原因,其要求本公司承担其停业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大班公司停业仅7天,其称停业107日与事实不符。
常盛源公司辩称,公司已完成合同内的全部工作。2019年发生的事故不在双方的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之内。公司纯属给冠寓公司帮忙,是本公司下面包工头外面请的工人打破的消防水管。
冠寓公司辩称,本公司将案涉消防改造工程发包给奇盛公司施工,该公司在进行墙体开孔时因未采取防护措施,开孔形成的混凝土柱从高空坠落将消防进水管击破导致漏水事故。本公司发包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公司不是侵权人亦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奇盛公司未在施工现场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且层层分包直至分包到个人,导致事故的发生,奇盛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鉴定中对于装修费用、停业时间等均存疑,请求法院在该鉴定意见上酌减。
***辩称,签订的合同上的施工内容已经完毕。后来常盛源公司找本人帮忙打开消防管道墙面的孔,因为本人也开不了孔,本人是搞安装的。于是就按墙面上看到的一个电话打电话找到开孔的人。这个人打坏了消防管后说要回去换个衣服就跑掉了。本人只有那个人的手机号。嗣后再打他电话就再也没有人接了。本人不知道那个人的身份情况。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4日,大班公司与思维公司签订《凯盟大厦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由租用位于新华路××大厦××层用于经营足浴;面积1059㎡,租期为2018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免租期为13个月,月租金为74130元,按年5%递增。2019年4月15日,因三楼进行墙体开孔时因未采取防护措施,开孔形成的混凝土柱从高空坠落将消防进水管击破导致漏水,大班公司经营场所大面积泡水。事故发生后,大班公司与奇盛公司、冠寓公司、案外人思维公司多次进行协商无果。2019年5月23日,大班公司与案外人湖北汇达众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案外人湖北汇达众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受损区域进行重新装修,工期20天、装修费用30万元。2019年6月4日,大班公司在其门口张贴公告,内容为因消防管道破裂,公司对理疗部所有房间进行全面翻修,需要停业7天。大班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就受损区域SPA项目重新开业。
另查明,2018年5月10日,冠寓公司与奇盛公司签订《湖北武汉龙湖冠寓取水楼项目消防改造工程合同》一份,将武汉冠寓取水楼11-18层消防改造工程交由奇盛公司施工。冠寓公司又于2018年6月向奇盛公司下放《经济签证下发单》一份,该下发单载明主题为取水楼项目2-3层商铺消防改造,原因为因1-3层招商条件发生变化,现按合同约定,需为租户完成商铺消防改造工作。事项中包括剪力墙开孔6个(每个300元)。奇盛公司在给冠寓公司出具的《湖北武汉龙湖冠寓取水楼项目消防改造工程合同工程结算表》中亦包括上述增项项目。
2018年5月30日,奇盛公司与常盛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将武汉龙湖冠寓消防工程中图纸范围所有的火灾报警系统、水喷淋系统、消水栓系统及原大楼消防系统拆除等内容转包给常盛源公司。常盛源公司将上述工程再次分包给***个人。
还查明,事发时实施打孔致水管破裂的操作员为***雇佣工人。在本案中,***无法提供该工人姓名等具体信息。
再查明,大班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受损区域重新装修进行造价鉴定和对停业期间营业损失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该工作。2020年5月28日,武汉衡利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出鄂衡估[2020]第HLHF00004号《大班瑞致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漏水造成的损失评估报告》,鉴定结论为:评估价格为145405元。2020年9月16日,湖北华中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鄂华中(评报)字ZC【2020】第1100012号《资产评估报告》,鉴定结论为:营业净损失311120元。经营损失期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7月30日。其计算公式为:营业净损失=不含税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成本-企业所得税;营业成本中场所租金为99866.31元、场所物业费8560元\企业所得税103707.5元。大班公司支付上述鉴定费用共计32340元。
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申请鉴定人员出庭质询。在质询过程中,鉴定人解释称在《大班瑞致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漏水造成的损失评估报告》中赶工人工费5100元的依据为因系营业场所故赶工人工费较高,赶工后缩短总工期30%-40%,约1个月可以完成。鉴定人还称,虽然大班公司提供的凯盟大厦商铺租赁合同中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免收租金及物业费,但鉴定系核算整个租赁期间的租金成本,其鉴定结论是净利润,而非成本。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本案中***雇佣工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当操作导致消防水管破裂致大班公司财产受到侵害,现***无法提供该工人信息,且该工人系其雇佣,故***对于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接的该工程系从常盛源公司转包而来,常盛源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既没有用工资质也没有工程承包资质的个人,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奇盛公司虽然与常盛源公司签订的是《工程施工劳务合同》,但该合同名为劳务实为工程分包,奇盛公司将其承包的消防工程分包给仅有用工资质不具备消防施工资质的常盛源公司,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冠寓公司将消防施工工程发包给有建筑业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奇盛公司,且从签证单及《湖北武汉龙湖冠寓取水楼项目消防改造工程合同工程结算表》等证据上可知事发处亦由奇盛公司施工,冠寓公司并无不当,大班公司主张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予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损失赔偿范围,侵权行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时,应当赔偿财产损失。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本案中大班公司主张装修损失为直接损失、停业损失为间接损失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1.装修损失的赔偿数额,大班公司自行委托装修支出的装修费用为30万元,但经司法鉴定后认定其损失为145405元。虽然双方均对此鉴定结论有异议,但因鉴定程序并无错误,且鉴定人员亦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应当以该结论作为定案的依据。故本院对于大班公司请求赔偿装修损失30万元中有证据证实的部分145405元,予以支持。2.关于经营损失。大班公司主张从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7月31日停业的经营损失共计107天,奇盛公司认为停业时间仅7天。结合鉴定人出庭时解释的赶工后工期约30日,综合大班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工期20天,考虑在大班公司自行装修前双方协商的时间及重新筹备和装修后的空置透气时间,本院综合认定为80天,根据鉴定意见计算为232613.08元(311120元÷107天×80天)。故对于大班公司主张营业损失1653792元中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232613.08元予以支持。大班公司还主张利息损失,因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武汉市大班瑞致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装修损失14540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武汉市大班瑞致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损失232613.08元。
三、被告武汉奇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常盛源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武汉奇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常盛源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武汉市大班瑞致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192元、鉴定费32340元,共计43532元,由原告武汉市大班瑞致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7955元,由被告武汉奇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常盛源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共同承担35577元(此款原告武汉市大班瑞致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付,三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同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武汉市大班瑞致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蓝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