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初138号
原告:***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西湖区吴家山新城十二路湖北现代五金机电城综合楼五楼515室(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荣力龙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街新华村。
诉讼代表人: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武汉荣力龙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原告***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荣力龙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2022年3月24日原告***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127元,减半收取23063.5元,由原告***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