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02民初1417号
原告:黄冈市黄州灭火神消防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黄冈市黄州区新港大道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102MA4ADD6D46(1-1)。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新城十二路湖北现代五金机电城综合楼五楼515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41429269E。
法定代表人:**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男,汉族,1963年9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公民身份号码41072819********。
原告黄冈市黄州灭火神消防器材经营部与被告***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黄冈市黄州灭火神消防器材经营部于2022年9月26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冈市黄州灭火神消防器材经营部自愿
撤回对被告***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冈市黄州灭火神消防器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64元,减半收取3532元,由原告黄冈市黄州灭火神消防器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