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421执818号
申请执行人大石桥市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营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2059843838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绥中港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辽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5980770952。
法定代表人司政,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抚顺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0400676863770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石桥市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绥中港集团有限公司、辽宁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绥中县人民法院(2020)辽1421民初2330号民事判决书,依据法院判决:一、被执行人辽宁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大石桥市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18299019.59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5月22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被执行人绥中港集团有限公司在欠被执行人辽宁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299019.59元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13159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辽宁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由于被执行人绥中港集团有限公司、辽宁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大石桥市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绥中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续冻被执行人绥中港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由于第三人抚顺市宏泰新型建筑材料厂提出执行异议后,被执行人绥中港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且申请执行人大石桥市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提出执行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1421执8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收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的,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教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