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882民初2340号
原告:大石桥市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博洛铺镇太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259843838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营口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福民路13-2号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6768637709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绥中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东戴河新区1-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5980770952。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石桥市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绥中港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石桥市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