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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8民终1424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博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纺织南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市大观区集贤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南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市宜秀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北部新城政务大楼2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君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市大观区集贤街道办事处、安庆市宜秀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人事争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20)皖0811民初3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庆市大观区集贤街道办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庆市宜秀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委的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20)皖0811民初32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