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8民终1424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博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纺织南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市大观区集贤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南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市宜秀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北部新城政务大楼2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君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市大观区集贤街道办事处、安庆市宜秀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人事争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20)皖0811民初3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庆市大观区集贤街道办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庆市宜秀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委的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20)皖0811民初32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